关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日期:2009-9-21 1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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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人口委〔2009〕42号
关于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计生办: 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现将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到户口所在的村(社区、单位)领取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单位)、乡镇(开发区)计生办核实同意后到县人口计生委(行政服务中心人口计生委窗口)领证。 二、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独生子女近期一寸照片一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殖健康服务证或收养证(政策外一孩凭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早期没有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殖健康服务证、收养证或丢失的对象,政策外一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丢失的,需村(社区、单位)出具详细情况说明并经乡镇(开发区)计生办核实盖章。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已领证的,可以享受《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独生子女超十六周岁要求领证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不享受《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光荣证上加盖“超过16周岁领证,不享受优惠政策”蓝色印章。 四、凡十六周岁以前已领证,《光荣证》丢失要求补办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需持原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或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村居民需持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或乡镇计生办证明,并在《光荣证》上加盖“补办”红色印章。 五、如申请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需由其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夫妻户口不在一地的,在计划生育管理方办理,但配偶所在的单位或居委会需在《申请审批表》上盖章证明(配偶为军人的需部队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证明);已领取《生育证》对象需先由乡镇计生办人员到计生委注销《生育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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