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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舒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1-25 9: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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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舒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 计划生育 抚养费 征收 办法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县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省、市驻舒单位。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3日 舒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征收对象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乡镇应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与村级计生工作考评挂钩。 第二章 征收主体及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计生委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征收。 第五条 征收标准见附表一。 第三章 征收程序及缴款时限 第六条 征收程序 (一)立案。被委托征收单位对于本行政管辖区内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经审查后,应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征收对象的违法生育行为应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进行详细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形成调查笔录。征收单位在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征收对象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证》,调查取证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备查。 (三)征收决定。调查终结后,由被委托征收单位分管计生工作的行政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违规的生育行为,提出征收意见,报请县人口计生委作出征收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调高征收对象人均收入的,由被委托征收单位集体讨论提出征收意见后报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应及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下达《征收决定书》。 (四)送达征收决定。被委托征收单位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指定专人将《征收决定书》送达征收对象,征收对象应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由送达人交存征收单位。征收对象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五)征收对象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持《征收决定书》主动到县财政在县信用联社各网点开设的财政专户缴纳。缴纳后,持金融部门的缴款通知书,到县人口计生委换取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征收决定自送达征收对象之日起生效。征收对象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被委托征收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被委托征收单位应组织对象所在的村、街道、社区的计生协会及村民代表进行评议,凡参加人员在20人以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有三分之二到会人员同意分期缴纳的,被委托征收单位自收到征收对象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征收对象,批准的应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未通过计生协会评议的,不得同意分期缴纳。 第八条 征收对象对征收决定既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严格实行“征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被委托征收单位实际征收不到位,集体垫缴抚养费或不将抚养费上缴县财政的,除按第十一条处理外,另在年度考评时予以减分,直至抚养费考评分扣完为止。计算公式为:(违规金额÷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抚养费考评分值×10 第十二条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各委托征收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和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舒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舒政[2002]8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附: 1、舒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2、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3、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民意测评选票 附表一: 舒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征 收 对 象 征 收 标 准 符合再生育政策,未领证生育二孩 500 符合再生育政策、前一子女未满3周岁且女方未满26周岁生育二孩 2000 未取得合法夫妻关系生育一孩 5000 不符合再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以上(含二孩) 农民和城镇居民 征收标准=所在乡(镇)上年度夫妻双方总收入×倍数 干部、职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其收入超过当地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入 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其实际收入,按下列公式确定征收数额报县人口计生委核定后,按法规程序征收。征收标准=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倍数 流入人口违反法律、法规生育 根据其违反规定生育的孩次,按照流入地同类特征对象的征收标准实施征收。 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收抱养子女 根据其非法收抱养子女的孩次,按同类征收对象的征收标准实施征收。 注: 1、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逐年变更。 2、倍数指计划外二孩按4倍,凡超生三孩(含三孩)以上,每多超生一个孩子,增加2倍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以此类推。家庭收入较高的对象,被委托征收单位经调查可调高收入基数。 夫妻双方总收入公式=夫妻双方上年人均纯收入×家庭总人口(指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之和) 附表二: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乡镇(办事处、开发区) 村(居)委会 姓名 夫 孩次 性别 出生时间 妻 年 月 日 投票时间及结果 年 月 日村两委及计生协开会。到会 人,发出选票 张,有效票 张,同意分期缴纳 人,不同意分期缴纳 人,弃权 人。 投票人签字 乡镇(办事处、开发区)政府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 附表三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民意测评选票 乡镇(办事处、开发区) 村(居)委会 姓名 夫 超生孩次 性别 出生时间 应征金额 妻 ¥: 意见 同意分期缴纳 不同意分期缴纳 弃权 投票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1、参加投票的为村两委成员、计生协会员,不得少于20人;2、请在“意见”相应栏下方打“√”;3、超过投票人数一半以上同意的,应报乡镇(办事处、开发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县人口计生委备案;4、分期缴纳不得超过法定期限,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征款的60%,特别困难的,经过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县人口计生委批准适当延长分期期限。5、本选票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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